【机构设置】
仙居县人大常委会下设办公室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农业和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并在福应、南峰、安洲等3个街道设立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为县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下设秘书科、综合科、行政科、信访科、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办公室工作职责(包括外事民宗侨台工作)
(一)办公室工作
1、负责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
2、为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提供法律、政策依据和参考资料。
3、协同各工作委员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进行视察。
4、围绕常委会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5、负责草拟常委会文件、做好文字综合工作,收集和整理信息,编辑《会刊》、《文件汇编》、《人大信息》、《大事记》等刊物和资料。
6、了解和掌握常委会决定、决议和审议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做好信息反馈。
7、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8、负责县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
9、办理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的具体事项。
10、负责文书处理、机要保密、档案和图书资料管理工作。
11、负责常委会机关行政事务,人事、财务管理,对外联络和接待,车辆调度管理,离退休干部服务等工作。
12、负责同县委、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的联系,通报情况;负责同上级和外地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13、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外事民宗侨台工作
1、检查了解对口联系部门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情况,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2、根据主任会议的委托,代常委会研究和拟订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议案草案,并作出说明。
3、对法定机关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外事侨台民族宗教和交通、旅游等方面的报告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并代常委会草拟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草案。
4、对“一府两院”发布的有关外事侨台民族宗教和交通、旅游等方面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发现有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不适当的,提出意见,向常委会报告。
5、检查了解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外事侨台民族宗教和交通、旅游等方面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做好督促反馈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6、搞好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全县外事侨台民族宗教和交通、旅游方面工作的主要情况,为领导提供资料和信息。
7、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综合后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上报。
8、围绕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的有关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组织专题视察,提出意见。
9、按照工作范围,加强与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对口部门的联系。
10、协助做好侨台、少数民族和宗教方面的县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负责督办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11、协助做好有关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
12、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向常委会报告。
13、负责同上级和外地人大常委会外事侨务工作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14、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检查了解对口联系部门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情况,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常委会报告;负责检查督促法制宣传工作。、
2、根据主任会议的委托,代常委会研究和拟订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有关的议案草案,并作出说明。
3、对法定机关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法制方面的报告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并代常委会草拟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草案。
4、对“一府两院”发布的有关法制方面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发现有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不适当的,提出意见,向常委会报告。
5、检查了解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法制方面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做好督促反馈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6、搞好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全县法制方面工作的主要情况,为领导提供资料和信息。
7、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与本委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负责其它工作委员会对法律、法规草案修改意见的上报工作。
8、围绕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与本委有关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组织专题视察,提出意见。
9、协助做好法制方面的县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负责督办与本委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10、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向常委会报告。
11、协助做好有关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
12、按照工作范围,加强与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对口部门、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系。
13、办理提请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的有关任前法律考试等事项。
14、负责同上级和外地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15、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检查了解对口联系部门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情况,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2、根据主任会议的委托,代常委会研究和拟订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有关的议案草案,并作出说明。
3、对法定机关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财政决算等有关财政经济、城乡建设方面的报告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并代常委会草拟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草案。
4、对“一府两院”发布的有关财政经济、城乡建设等方面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发现有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不适当的,提出意见,向常委会报告。
5、检查了解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财政经济、城乡建设等方面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做好督促反馈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6、搞好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全县财政经济和城乡建设方面工作的主要情况,为领导提供资料和信息。
7、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与本委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综合后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上报。
8、围绕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与本委有关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组织专题视察,提出意见;
9、按照工作范围,加强与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对口部门的联系。
10、协助做好财政经济方面的县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负责督办与本委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11、协助做好有关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
12、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向常委会报告。
13、负责同上级和外地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14、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检查了解对口联系部门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情况,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2、根据主任会议的委托,代常委会研究和拟订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有关的议案草案,并作出说明。
3、对法定机关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报告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并代常委会草拟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草案。
4、对“一府两院”发布的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发现有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不适当的,提出意见,向常委会报告。
5、检查了解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做好督促反馈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6、搞好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全县教科文卫方面工作的主要情况,为领导提供资料和信息。
7、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与本委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综合后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上报。
8、围绕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与本委有关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组织专题视察,提出意见。
9、按照工作范围,加强与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对口部门的联系。
10、协助做好教科文卫方面的县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负责督办与本委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11、协助做好有关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
12、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向常委会报告。
13、负责同上级和外地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14、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代表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县的执行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并就有关问题向常委会报告。
2、密切与代表的联系,加强对代表工作的指导,总结交流代表工作经验,建立和完善各种形式的联系制度,及时反映代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在县人大常委会和县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县、乡人大代表有关选举事宜;承办县人大代表资格审查的具体工作。
4、负责做好代表视察的组织、联络工作。
5、检查督促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负责督办与本委有关的人大代表来信来访事项。
6、根据主任会议的委托,代常委会研究和拟订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有关的议案草案,并作出说明;或对法定机关和人员提出的议案进行调查和初审,提出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
7、加强与乡镇、街道人大的联系,对乡镇、街道人大的工作及时进行指导。
8、围绕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与本委有关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组织专题视察,提出意见。
9、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代表工作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综合后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上报。
10、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向常委会报告。
11、做好向代表通报情况的工作,向代表提供有关法律、政策等学习资料。
12、负责同上级和外地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13、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农业和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检查了解对口联系部门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情况,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2、根据主任会议的委托,代常委会研究和拟订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有关的议案草案,并作出说明。
3、对法定机关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农业、环保、资源等方面的报告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并代常委会草拟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草案。
4、对“一府两院”发布的有关农业、环保、资源等方面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发现有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不适当的,提出意见,向常委会报告。
5、检查了解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农业、环保、资源等方面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做好督促反馈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6、搞好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全县农业和资源环境保护方面工作的主要情况,为领导提供资料和信息。
7、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与本委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综合后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上报。
8、围绕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与本委有关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组织专题视察,提出意见。
9、按照工作范围,加强与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对口部门的联系。
10、协助做好农资环保方面的县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负责督办与本委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11、协助做好有关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
12、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向常委会报告。
13、负责同上级和外地人大常委会农业和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14、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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